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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柴文兰与福建丰润化肥有限公司、曹建斌、时锦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文兰,福建丰润化肥有限公司,曹建斌,时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967号申请执行人柴文兰,女,1962年4月29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福建丰润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法定代表人曹建斌。被执行人曹建斌,男,1964年9月8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时锦霞,女,1965年9月28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文兰与被执行人福建丰润化肥有限公司、曹建斌、时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先分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