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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巨源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巨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76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法定代表人徐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君杰,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河南省巨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西虢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科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巨源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扬新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656343元;负担本案执行费896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车辆、股权等进行查询,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6年7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暂时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星审判员 徐立新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沁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