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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尹术清与谭海红、谭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术清,谭海红,谭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术清,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大冲口**栋***号。身份证号码:4302211960********。被执行人谭海红,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宁派出所结谷门社区居委会市府路**号附403,身份证号码:4302241970********。被执行人谭运生,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宁派出所结谷门社区居委会市府路**号附403,身份证号码:430224196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术清与被执行人谭海红、谭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