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字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杨文杰与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哈尔滨嘉财地下空间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杰,哈尔滨嘉财地下空间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字333号原告杨文杰,女,196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嘉财地下空间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园613室。法定代表人邵建国,男,职务总经理。被告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号5栋1层102号。法定代表人滕延春,男,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杰与被告哈尔滨嘉财地下空间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文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杨文杰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董 颖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