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37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佰仕兴机电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佰仕兴机电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3739号之二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法定代表人:徐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佰仕兴机电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扬子五村13幢404室。法定代表人:熊锡俊,董事长。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佰仕兴机电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35元,减半收取3168元,保全费197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3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厉荣媛代理审判员 王 菲代理审判员 周传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