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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梁雷军与张小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雷军,张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774号申请执行人:梁雷军,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张小东,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梁雷军与被执行人张小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雷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归还代偿款4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程序终结预告通知书,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案目前暂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期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