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3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清皮与林金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皮,林金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3839号原告:林清皮,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宾,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金展,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林清皮与被告林金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林清皮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清皮向本院申请���回对被告林金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清皮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林清皮负担。审 判 员 胡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晓韩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