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宁波乐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乐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贺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891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法定代表人董志华。被执行人宁波乐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法定代表人贺佩峰。被执行人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赛花。被执行人贺佩峰,住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乐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贺佩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乐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威尔炊具制品有限公司、贺佩峰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8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朱奭慈审判员 薛天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