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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玉生与刘清冬、钟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生,刘清冬,钟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黄玉生,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清冬,男,197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钟晓英,女,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黄玉生与被执行人刘清冬、钟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股权、银行帐户,提取了被执行人钟晓英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23202元,剩余款项还在执行中。本院已将此情况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1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