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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6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阿孜古丽·依明卡力与王凯、中国人民保险库尔勒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孜古丽·依明卡力,王凯,中国人民保险库尔勒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6民初1307号原告阿孜古丽·依明卡力,女,维吾尔族,1974年3月2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系焉耆县农民,住焉耆县。被告王凯,男,汉族,1965年1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库尔勒市支公司,地址新疆库尔勒石化大道保险大厦。法定代表人:肖振林,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孜古丽·依明卡力诉被告王凯、中国人民保险库尔勒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孜古丽·依明卡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阿孜古丽·依明卡力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孜古丽·依明卡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94元,减半收取115.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阿孜古丽·依明卡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姿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紫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