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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邹冬梅与刘仲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冬梅,刘仲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1649号原告邹冬梅,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告刘仲凡,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冬梅诉被告刘仲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冬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冬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冬梅负担。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玲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