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邹冬梅与刘仲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冬梅,刘仲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1649号原告邹冬梅,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告刘仲凡,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冬梅诉被告刘仲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冬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冬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冬梅负担。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玲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