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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民特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吴守文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守文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民特577号申请人:吴守文,男,汉族,住所地:上海市。申请人吴守文因2014年其在“文峰8”轮工作期间工资未得到清偿,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拖欠的155800元工资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大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是申请人2015年在“文峰8”轮工作期间拖欠的工资,与“文峰8”轮有关。本院已于2016年7月12日-14日连续三天发布拍卖该轮公告,公告期于2016年9月11日期满。申请人在公告期间申请债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申请的债权予以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守文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吴守文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