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包丹红与邹迪生、邹道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丹红,邹迪生,邹道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包丹红,女,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邹迪生,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邹道弘,男,199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执行包丹红与邹迪生、邹道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立宏审判员 罗婕妤审判员 林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员(代)彭仁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