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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包丹红与邹迪生、邹道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丹红,邹迪生,邹道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包丹红,女,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邹迪生,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邹道弘,男,199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执行包丹红与邹迪生、邹道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立宏审判员  罗婕妤审判员  林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员(代)彭仁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