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女,生于1988年6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陈某,男,生于1987年5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徐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鄂0322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某履行了30000元,尚有执行款102900元、执行费1890元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