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顺田与鹤山市沙坪镇伟杰冼水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田,鹤山市沙坪镇伟杰冼水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439号申请执行人:王顺田,男,汉族,1990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么站镇新飞村瓦房组,身份证号码:522427199011170811.潘元旭,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劳动乡金星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1133197708100417.陈启繁,男,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广西省灵山县三隆县下埠村委会榕木塘村**号,身份证号码:452824197908234918.汪院平,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李蟒岩村*组凡家铺,身份证号码:421123197611170078.张燕飞,女,汉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广西省灵山县三隆县下埠村委会榕木塘村**号,身份证号码:450722198012135882.王华明,男,侗族,1990年5月4日出生,住址:贵州省镇远县青溪镇大塘行政村下家河组,身份证号码:522625199005042117龙远宏,男,侗族,1985年2月12号出生,住址:贵州省镇远县青溪镇铺田行政村河边组,身份证号码:52262519850212213x叶艳丽,女,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李蟒岩村*组凡家铺,身份证号码:421123197709100043凡新良,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李蟒岩村*组凡家铺,身份证号码:421123197310150110王霞,女,汉族,1971年11月23号出生,住址: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河东街村*组,身份证号码:42112319711123010x凡新平,女,汉族,1977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建设路**号*座*梯701,身份证号码:421123197710110062戴礼宗,男,汉族,1985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重庆市荣昌县双河镇排山坳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002261198510216012王女,女,汉族,1959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鹤山市桃源镇钱塘村民委员会钱塘三村***号,身份证号码:440725195912211522吕伟超,男,汉族,1977年12月11号出生,住址:鹤山市古劳镇双桥村民委员会水寨村**号,身份证号码:440725197712110910王华进,男,侗族,1987年12月25号出生,住址:贵州省镇远县青溪镇大塘行政村下家河组,身份证号码:522625198712252178上述十五名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顺田,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011170811.陈启繁,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824197908234918.汪院平,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6********。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镇伟杰冼水厂,经营场所:鹤山市沙坪镇人民西路**号**座。经营者:吴平安,男,汉族,1974年1月1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监利县。王顺田等15人申请执行鹤山市沙坪镇伟杰冼水厂(吴平安)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鹤劳人仲案终字(2015)第2013-20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的确定,鹤山市沙坪镇伟杰冼水厂(吴平安)应当在2016年1月5日前履行支付欠工资款249745.69元给王顺田等15人的义务。由于鹤山市沙坪镇伟杰冼水厂(吴平安)没有履行,根据王顺田等15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镇伟杰冼水厂(吴平安)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镇伟杰冼水厂(吴平安)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但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镇伟杰冼水厂(吴平安)没有履行。在执行中,经拍卖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镇伟杰冼水厂(吴平安)的机械设备等财物,得款29000元,扣除评估费2000元,王顺田等15人实得款17186.45元,尚欠232559.24元(其余款项9813.55元支付给张伟胜等到14人)。经对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镇伟杰冼水厂(吴平安)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地产、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镇伟杰冼水厂(吴平安)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镇伟杰冼水厂(吴平安)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4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顺田等15人发现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镇伟杰冼水厂(吴平安)有其它财产或者其它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启 全审判员 陈 洽 胜审判员 李耀荣二Ο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晓冬合议 庭评议记录时间: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地点:执行局审判长 :罗启全审 判 员:陈洽胜审判员 :李耀荣书 记 员:莫晓冬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王顺田等15人申请执行鹤山市沙坪镇伟杰冼水厂(吴平安)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承办人李耀荣: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在执行中,经拍卖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等财物,得款29000元扣除评估费2000元,王顺田等15人实得款17186.45元,尚欠232559.24元(其余款项9813.55元支付给张伟胜等到14人)。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地产、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认为: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执行裁定,终结(2016)粤0784执439号案的本次执行。陈洽胜: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本院(2016)粤0784执4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罗启全:鉴于执行中存在的实际状况,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本院(2016)粤0784执4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6)粤0784执4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签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鹤山市沙坪镇伟杰冼水厂(吴平安)案由劳动报酬纠纷送达地点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2016)粤0784执439号执行裁定书填发人李耀荣送达人李耀荣莫晓冬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宣判前秘密拟稿部门执行局拟稿时间2016.10、24审限时间拟稿人李耀荣案号(2016)粤0784执439号合议庭成员核稿意见同意书记员校稿已校稿复核意见签发意见标题终本执行裁定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