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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唐留虎与江苏国宸宁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留虎,江苏国宸宁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2045号原告:唐留虎,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江苏国宸宁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泰州医药高新区杏林路12号16幢101室。法定代表人:过劲松。原告唐留虎与被告江苏国宸宁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唐留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留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