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执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孝与李锦燕、刘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李锦燕,刘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孝。被执行人:李锦燕。被执行人:刘安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孝与被执行人李锦燕、刘安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美民一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锦燕、刘安祥向申请执行人李孝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7605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琼0108执299号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安祥名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北路XX号和平花苑X座XXX房产(产权证号:HK13XXXX),但该房产已作轮候查封处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向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美民一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epxbawmnli5ihr8qff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阳 力 平审 判 员 杨 少 球审 判 员 吴 秀 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艾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