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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刑初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茫茫、张勤勤等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茫茫,张勤勤,郝能亮,熊邦银,淦涛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刑初003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茫茫,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永修县。2011年9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6日被逮捕。被告人张勤勤,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永修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2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6日被逮捕。被告人郝能亮,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永修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6日被逮捕。被告人熊邦银,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永修县。2015年11月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12年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6日被逮捕。被告人淦涛,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永修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6日被逮捕。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6)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茫茫、张勤勤、郝能亮、熊邦银、淦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建军、书记员童富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茫茫、张勤勤、郝能亮、熊邦银、淦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张茫茫因其与被告人郝能亮在本市大同镇合伙经营的铝合金门窗店拖欠骆某2材料款,被骆某2、袁某等人上门催讨欠款。骆某2等人因讨款不成,与被告人张茫茫发生冲突,并强行将被告人张茫茫店内的材料拉回。被告人张茫茫认为自己被骆某2、袁某等人欺负,当日便联系远在舟山市的被告人张勤勤,要求其为自己出气。当晚,被告人张勤勤纠集被告人熊邦银、淦涛、“老六”(另案处理)驱车赶赴本市大同镇被告人张茫茫店内,众人商议连夜找骆某2、袁某讨要说法。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茫茫、张勤勤、郝能亮、熊邦银、淦涛、“老六”等一行人到本市乾潭镇找到骆某2的店,因骆某2不开门而未果。后被告人张茫茫等一行人在被告人郝能亮的指路下,又赶至本市杨村桥镇杨梅路22号袁某经营的“微笑门窗”店,后被告人熊邦银、淦涛、“老六”强行进入店内,并踹门进入二楼卧室,持械对卧室内熟睡的无辜员工梁某进行殴打,致梁某受轻微伤。事后,被告人张茫茫等一行人迅速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熊邦银、淦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茫茫、张勤勤、郝能亮、熊邦银、淦涛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茫茫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邦银、淦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茫茫辩称其只是为了向骆某2讨说法,并非报复,其也未下车,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张勤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郝能亮辩称其只是指了下袁某店的位置,其未下车,也未打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熊邦银、淦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张茫茫因其与被告人郝能亮在本市大同镇合伙经营的铝合金门窗店拖欠骆某2材料款,被骆某2、袁某等人上门催讨欠款,因讨款不成,骆某2、袁某等人与被告人张茫茫发生冲突,并强行将被告人张茫茫店内的材料拉回。被告人张茫茫认为自己被骆某2、袁某等人欺负,当日便联系远在舟山市的被告人张勤勤,要求其为自己出气。当晚,被告人张勤勤纠集被告人熊邦银、淦涛、“老六”(另案处理)驱车赶赴本市大同镇被告人张茫茫的铝合金门窗店内,众人商议连夜找骆某2、袁某讨要说法。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茫茫、张勤勤、郝能亮、熊邦银、淦涛等一行人先是赶至本市乾潭镇找到骆某2的店,郝能亮提议先由淦涛女友以购买材料为名骗骆某2开门,因骆某2发现张勤勤等人而未果,一行人离开并决定继续前往杨村桥找袁某,后在被告人郝能亮的指路下,找到本市杨村桥镇杨梅路22号袁某经营的“微笑门窗”店,在车上众人商议张茫茫、郝能亮留在车上,张勤勤、熊邦银、淦涛、“老六”下车打人,后熊邦银、淦涛、“老六”强行进入店内,并踹门进入二楼梁某卧室,持械对卧室内熟睡的梁某进行殴打,致梁某受轻微伤。事后,被告人张茫茫等一行人迅速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熊邦银、淦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7日凌晨1时许,其与女友杨某在“微笑门窗”店二楼卧室睡觉时,有三人闯入卧室无故对其实施殴打,约1分钟后,住在隔壁的李某听到叫声赶过来,该三人逃离现场。民警赶至现场后,其到楼下查看,发现一楼卷闸门被强行撬开,其卧室门被人强行踢开,门板上留有一枚脚印,门锁已损坏。事后其听袁某说应该是对方错将其当成袁某打了。并有证人杨某、李某的证言在案佐证。2.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6日下午,其陪同骆某2到大同帮骆某2向张茫茫讨要货款,双方发生冲突,后骆某2从张茫茫处将铝合金材料拉回。次日凌晨1时许,其接到骆某2电话得知张茫茫带人去乾潭骆某2的店并扬言要打骆某2,其即开车前往骆某2处,半路接到妻子李某的电话,得知有三个人撬开其店门闯入店内,并将在卧室睡觉的梁某打伤。3.证人骆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7日凌晨1时许,骆某2电话告知其被告人张茫茫带人到乾潭找骆某2,让其与袁某一起去帮忙劝架,其即与袁某一起开车去乾潭,路上袁某接到妻子电话得知有人闯入袁某店内,并将员工梁某打伤。4.证人骆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6日下午,其与袁某、骆奇根到大同向被告人张茫茫讨要铝合金货款,因张茫茫不肯支付,其等将材料拉回,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次日凌晨1时许,有一名女子到其店门口敲门,其在二楼窗户看见被告人张茫茫及张茫茫弟弟正站在对面,因害怕对方报复,其未开门并予以报警,后其又联系袁某、骆某1过来,袁某、骆某1在开车来的路上听说梁某被人打了就调头返回杨村桥。5.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7日凌晨1时许,其听见隔壁“微笑门窗”店内有异常响声,其就趴在自家窗口看,见有三人从门窗店内往桥头方向跑去,事后从门窗店老板处得知有人闯入门窗店内将店内人员打了。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民警对“微笑门窗”店现场勘查的情况,该店大门为卷闸门,共南、北两扇,其中北侧卷闸门呈半开启状,呈外侧后内侧轻微形起伏;二楼梁某卧室的木质门上有踩踏痕迹,门锁锁舌有轻微凹陷。7.损伤检验结果告知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证实梁某的伤势已达轻微伤程度。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茫茫、张勤勤、郝能亮、熊邦银、淦涛的身份情况。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茫茫、张勤勤、郝能亮系传唤到案,被告人淦涛、熊邦银系主动投案。10.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茫茫、熊邦银的前科情况。11.被告人张茫茫的供述,供认2016年4月6日下午,骆某2兄弟及“马子汤”到其店内讨要货款,双方发生冲突,骆某2等人强行将材料拉回,其觉得吃了亏,便将此事电话告诉张勤勤,希望张勤勤帮其出头将对方打回来,张勤勤听后非常气愤便称要到建德找对方麻烦,接着其予以报警,民警决定次日召集双方进行处理。当晚,张勤勤与淦涛、熊邦银、“老六”还有淦涛的女朋友等五人驾车从舟山赶至大同。次日凌晨1时许,其与郝能亮、张勤勤、熊邦银、淦涛、“老六”等驾车赶到骆某2在乾潭的铝合金店,郝能亮在车上提议让淦涛女朋友假装买东西骗骆某2开门,但骆某2没开门,后张勤勤等人去敲门也未果。其等一行人又赶至杨村桥,在郝能亮的指路下找到“马子汤”的铝合金店,车上郝能亮说了句“一会进去打人不要打头”,张勤勤、淦涛、熊邦银、“老六”就下车进入“马子汤”店内,其与郝能亮因怕被认出来没有下车,事后其得知淦涛等人进入店内将人打伤。12.被告人张勤勤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供认2016年4月6日其接到张茫茫的电话得知张茫茫被人打了,便叫上淦涛、熊邦银、“老六”等赶至大同欲行报复,淦涛的女朋友因不放心也一起过来了。到了大同后,其等接上张茫茫、郝能亮一同赶到乾潭,根据郝能亮的指路找到骆某2的店,到了骆某2店后没有叫开门,其骂了几句后就上车离开了,其在车上就说要继续找“马子川”打一顿出气,后在郝能亮的指引下找到“马子川”的铝合金店,车上其对张茫茫、郝能亮说他们还要在建德做生意,就呆在车上,其与淦涛、熊邦银、“老六”下车去打,郝能亮与张茫茫都说“不要打上半身,打下半身就好了”,其等下车后,淦涛等人让其在桥头等,于是淦涛、熊邦银、“老六”就拉开铝合金店卷闸门进入店里,后其就听见一名妇女在喊“打人了”,淦涛三人跑到车边,其等就开车逃走了。13.被告人郝能亮的供述,供认2016年4月6日下午,其听张茫茫说买的材料被骆某2兄弟及“马子汤”拉走,张茫茫还被对方打了。当晚10点左右,张勤勤就带着三男一女赶到了店里,张茫茫与张勤勤等说了白天如何被打之事,张勤勤等人就说要去找对方,帮张茫茫出气,把对方打回来。张勤勤等人问张茫茫对方在哪里,张茫茫说其知道,就让其与张茫茫等人一起去,其就答应了。到了骆某2的店门口,其提议由车上的女子佯装买活去敲门没有成功,张勤勤等人下车后敲门亦未果。后又在其指引下到杨村桥找到“马子汤”的铝合金店,张勤勤、“老六”及另两名男子就下车进入店里把人打了。14.被告人熊邦银的供述,供认2016年4月6日吃晚饭时,张勤勤对其及淦涛、“老六”说去杭州一趟,当晚11点多钟,其等赶到张茫茫在大同的店里,张茫茫与郝能亮都在店里,张茫茫就将白天被骆某2打去的事情对大家说了,张勤勤与“老六”听了后一定要找对方理论,后在场的七个人就坐车赶到了乾潭,在郝能亮的指路下找到骆某2的店,郝能亮就让淦涛女朋友假装买东西去敲门,但对方没有开门,张勤勤等人去叫门也没有叫开,张勤勤等人骂了几句后就回到了车上。后在郝能亮的指路下找到了杨村桥“马子汤”的店,来的路上,郝能亮就说一般做铝合金门窗的不会锁门,让其等试试,并让其等打人的时候不要打头,要打就打下半身,张茫茫也说打人打屁股等地方就好了,吓唬一下就行。其与张勤勤、淦涛、“老六”下车,后其等让张勤勤不要进去,在旁边等。其等三人就拉开了卷闸门,进入店内,淦涛用脚将二楼的一间房门踢开,三人就进去将床上的一名男子拿来打了,打完后,大家都逃回车上,其与张勤勤、“老六”、淦涛等人连夜赶回了舟山。15.被告人淦涛的供述,供认2016年6月4日吃晚饭时,张勤勤对其及“老六”说“我哥哥在建德被人打了,等下我们去建德一趟,我们大村庄的被小村庄的人打去了,以后会没面子”,后张勤勤、“老六”、熊邦银及其就动身了,其女友黄莲花因不放心也跟来了。当晚11点多赶到大同张茫茫店里,张茫茫与郝能亮都在,张茫茫将白天被打之事告诉了大家,张勤勤听了很生气,称一定要打回来。后其等一行七人就驾车赶到了乾潭,在郝能亮的指路下找到了骆某2的铝合金店。郝能亮就让黄莲花假装买东西去敲门,对方没有开门,张勤勤与其等四人走过去骂了几句就上车了,在郝能亮的指引下又赶到杨村桥找到了“马子汤”的店。郝能亮在车上说开铝合金店的人都是不关门的,让其等试试看,还让其等打人时不要打头。车停好后,张勤勤、熊邦银、“老六”及其就下车了,其等让张勤勤不要进去,“老六”按照郝能亮的建议用脚踩了一下卷闸门,三人进入店内,到了二楼,其一脚将第一个房间的木门踢开,其等三人就将床上睡觉的一名男子拿来打了,之后三人逃回车上,连夜赶回舟山。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茫茫、张勤勤、郝能亮、熊邦银、淦涛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等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张茫茫所提其只是为了向骆某2讨说法,并非报复,其也未下车,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及被告人郝能亮所提其只是指了下袁某店的位置,并未下车,也未打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辩解。本院认为,(1)被告人张勤勤、熊邦银、淦涛侦查阶段均供述找骆某2等人的目的即为帮被告人张茫茫打回来出气,并有被告人张茫茫、郝能亮供述予以印证,足见张茫茫等人深夜找骆某2、袁某的目的即为殴打报复。(2)被告人张茫茫、张勤勤、熊邦银、淦涛等人的供述均证实,其等系在郝能亮的指路之下找到袁某的铝合金店,在张勤勤等人下车之前,郝能亮提出“打人不要打头”,说明被告人郝能亮在明知张茫茫、张勤勤、熊邦银、淦涛、“老六”等人系具有殴打报复袁某之主观意图而进行带路。(3)被告人熊邦银、淦涛供述同时证实郝能亮还提出开铝合金店的一般晚上卷闸门不上锁,可以试试看拉开进去,后熊邦银、淦涛、“老六”按照郝能亮的指引直接强行闯入袁某的铝合金店,并脚踢梁某卧室房门进入,将梁某殴打致伤。熊邦银、淦涛、“老六”强行入户打人的行为均在被告人张茫茫、郝能亮主观故意之内,足见张茫茫、郝能亮主观上具有入户殴打他人的故意,故对其二人均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两被告人上述辩解均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茫茫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邦银、淦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能亮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稍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勤勤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茫茫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二、被告人张勤勤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三、被告人郝能亮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四、被告人熊邦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五、被告人淦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世俊人民陪审员  黄建红人民陪审员  蒋雅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盛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