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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华与贺雄、贺小红、乔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贺雄,贺小红,乔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雄,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小红,女,1976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志军,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5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贺雄、贺小红、齐志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李华偿还借款本金145.2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860元、执行费173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小红主动履行了55万元后,申请人李华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贺小红的执行,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贺雄、乔志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