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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浦城县人民法院刑庭与王鹏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城县人民法院刑庭,王鹏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浦城县人民法院刑庭,住所地:浦城县。被执行人王鹏雷,男,1995年6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本院在执行移送执行人浦城县人民法院刑庭与被执行人王鹏雷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移送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先分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