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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易立祥与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立祥,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易立祥,男,汉族,1978年1月27日生,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北路62号物资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丁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根荣,淮安市清浦区黄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欣,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易立祥与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土地、车辆登记。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蓉代理审判员 杨 阳代理审判员 范家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