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长春天禾盛米业有限公司与丁洪军、朴晓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天禾盛米业有限公司,丁洪军,朴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天禾盛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丁洪军。被执行人朴晓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天禾盛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洪军、朴晓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访调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原源代理审判员 许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营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