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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4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守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守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674号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外馆斜街甲1号写字楼411室。法定代表人侯志敏,董事长。被告张守义,男。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守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