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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3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与郑文华、董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郑文华,董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36-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代表人彭黎勇,行长。被执行人郑文华,男。被执行人董影,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与郑文华、董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保全了被执行人董影名下位于建瓯市盛海农贸市场西区房号为33、34、35、39、40、41、42(瓯房权证字第2009041**号)的房产(本案抵押物)。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并在网上进行三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表示不同意将上述财产以物抵债。2016年8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依法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及向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文华、董影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董影名下的房产经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又不同意以物抵债,并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文华、董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忠电代理审判员  吴文建代理审判员  谢光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连 君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