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辉英与陈敬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英,陈敬军,叶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30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李辉英被执行人:陈敬军、叶秀梅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辉英,与被执行人叶秀梅,陈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习民初字第278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秀梅,陈敬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辉英,于2016-01-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330执2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安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师晨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