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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辉英与陈敬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英,陈敬军,叶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30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李辉英被执行人:陈敬军、叶秀梅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辉英,与被执行人叶秀梅,陈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习民初字第278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秀梅,陈敬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辉英,于2016-01-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330执2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安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师晨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