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5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汝德与张伯师、张早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汝德,张伯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张汝德,男,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张伯师,男,196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女,1972年2月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张汝德与张伯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