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民辖终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唐山汉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唐山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唐山汉川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辖终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镇徐家楼村东。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汉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西赵村。法定代表人:冯成伟,经理。上诉人唐山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4民初14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唐山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上诉称,由于诉讼中所涉及的混凝土大部分用于其他施工中,只有小部分用于唐山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的施工建设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卷中唐山汉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唐山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本合同如���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如协商和调解无效,可在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的乙方为被上诉人唐山汉川混凝土有限公司,其所在地为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西赵村,故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