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民初14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亨泰服饰有限公司、李阿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亨泰服饰有限公司,李阿尧,金碎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民初1405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高联大厦1-3层。主要负责人:何卫海,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丹,女,该分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蔷薇,女,该分行工作人员。被告:温州亨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郭溪温瞿东路546号。法定代表人:李阿尧。被告:李阿尧,男,195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金碎芬,女,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亨泰服饰有限公司、李阿尧、金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天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亦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