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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何国良与朱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良,朱小婷,何国良,朱小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1795号原告:何国良,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朱小婷,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何国良与被告朱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何国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国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何国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婷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赖昕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