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1民初2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理壮、辛集市永凯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理壮,辛集市永凯制衣有限公司,陈少永,陈少凯,曹会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1民初2393号之一申请人:刘理壮,男,汉族,住辛集市,。被申请人:辛集市永凯制衣有限公司。地址:辛集市。法定代表人:陈少永。被申请人:陈少永,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住辛集市,。被申请人:陈少凯,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住辛集市,。被申请人:曹会艳,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住辛集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辛集市永凯制衣有限公司、陈少永、陈少凯、曹会艳名下价值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