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6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传训诉北京福顺旺通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训,北京福顺旺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6096号原告:朱传训,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福顺旺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269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龙,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原告朱传训与被告北京福顺旺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顺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朱传训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传训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传训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朱传训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艳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