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三(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尚宝良、周晓亮、周文山、郭丽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尚宝良,周晓亮,周文山,郭丽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三(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莹莹,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燕华,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尚宝良,户籍在上海市。被告:周晓亮,户籍在上海市。被告:周文山,户籍在山东省。被告:郭丽华,户籍在山东省。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尚宝良、周晓亮、周文山、郭丽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高静兰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薛为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