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8-17
案件名称
吴如万与王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如万,王德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22民初1411号原告吴如万,男,196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王德祥,男,40岁,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吴如万诉被告王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吴如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如万撤诉处理。审判员 龙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