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锦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苏泸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鲜晓华、沙小红、严小琼、南部县亿佰家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锦兴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苏泸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鲜晓华,沙小红,严小琼,南部县亿佰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2595号原告:南部县锦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黄江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勇,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苏泸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刘代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德伟,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鲜晓华,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沙小红,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彝族,户籍住址西昌市,现住西昌市凉山州。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亮,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小琼,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昌市。被告:南部县亿佰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鲜晓华,董事长。原告南部县锦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苏泸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鲜晓华、沙小红、严小琼、南部县亿佰家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南部县锦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部县锦兴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锦兴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88元,减半收取3144元,诉讼保全费1000元,共计4144元,由原告南部县锦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