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8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农商银行与被告王伟、朱艳虹、赵亚楠、陈志伟、白金华、刘兴国、侯金平、朱艳国、刘艳玲、王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伟,朱艳虹,赵亚楠,陈志伟,白金华,刘兴国,侯金平,朱艳国,刘艳玲,王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3420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商银行),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振军,男,围场农商行职工。被告:王伟,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燕格柏乡燕中村来德沟**号。被告:朱艳虹,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燕格柏乡燕中村来德沟**号。被告:赵亚楠,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半截塔镇什八棵村马家店**号。被告:陈志伟,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半截塔镇什八棵村马家店**号。被告:白金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牌楼乡厂沟村二十二营子**号。被告:刘兴国,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牌楼乡厂沟村二十二营子**号。被告:侯金平,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秋弥北路***号。被告:朱艳国,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燕格柏乡天桥村车道沟**号。被告:刘艳玲,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牌楼乡厂沟村二十二营子**号。被告:王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燕格柏乡燕中村来德沟**号。原告围场农商银行与被告王伟、朱艳虹、赵亚楠、陈志伟、白金华、刘兴国、侯金平、朱艳国、刘艳玲、王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围场农村商业银行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许晶晶审 判 员  魏 兵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