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381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卢某、邓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邓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81刑初221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逮捕,现羁押在广水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无业。曾因盗窃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月。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6年7月2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逮捕,现羁押在广水看守所。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广检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邓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耀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8日晚18时许,被告人卢某伙同邓某和汪焦(另案处理),驾车到广水市广水办事处九皇社区3号居民付某乙家,向付某乙讨要借债未果,遂将付某乙从其家中拉上一辆白色现代小汽车强行带走,带至广水市十里办事处“峰地”宾馆302房间。此后,被告人卢某安排被告人邓某、汪焦等人釆用专人看守的方式限制付某乙在房间内不准外出,并通过打电话方式向付某乙家人催要借款。同月20日晚21时许,付某乙父亲付江成打电话称已凑齐借款,被告人卢某、邓某带被害人付某乙到其家中取款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至此,被告人卢某、邓某等人已非法限制被害人付某乙人身自由达48小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付某乙借据二张、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王某、付某甲、刘某的证言;3.被害人付某乙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卢某、邓某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卢某、邓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伙同邓某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卢某、邓某归案后均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以上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均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