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刑更6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谢玲玲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81号罪犯谢玲玲,女,1989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仓刑初字第7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玲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10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玲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谢玲玲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谢玲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谢玲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谢玲玲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玲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丽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