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9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刘某某、榆林市大方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刘某某,榆林市大方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60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法定代表人马军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延明,系该行职工。被告刘某某被告榆林市大方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师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刘某某、榆林市大方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代理审判员 田欣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万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