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执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丁延辉与贺居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延辉,贺居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445号申请执行人丁延辉,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贺居高,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58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贺居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居高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贺居高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居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