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2民初字5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冯魏红与 中国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魏红,中国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字5637号原告冯魏红,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雁塔区。被告中国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魏红与被告中国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魏红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魏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魏红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刘 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