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彦辉诉王振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辉,王振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1508号原告:王彦辉,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政文,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武,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彦辉与被告王振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彦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367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7日,原告驾驶牌照为黑B172**号小型轿车,在齐齐哈尔医学院十字路口等待交通信号时,被告驾驶车牌号为黑BRN7**号小型轿车突然撞在了原告车后面。事故发生后,经齐齐哈尔市建华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原告修车花费36700元,被告拒绝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被告的准确的联系方式,属于当事人不明确,因此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彦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福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