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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重交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充重交道路养护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3559号原告: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陈达华,董事长。被告:南充重交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杨凯,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重交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7元,由原告四川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