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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闫丙章与李红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丙章,李红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2171号原告闫丙章。被告李红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丙章与被告李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丙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红强的银行存款180499.4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闫丙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红强的银行存款180499.4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原告闫丙章所有的车牌号鄂E×××××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莊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