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闫丙章与李红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丙章,李红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2171号原告闫丙章。被告李红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丙章与被告李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丙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红强的银行存款180499.4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闫丙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红强的银行存款180499.4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原告闫丙章所有的车牌号鄂E×××××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莊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