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陕西盛华冶化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铁合金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盛华冶化有限公司,北京首钢铁合金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1722号原告:陕西盛华冶化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洋县生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马永宁,执行董事。被告:北京首钢铁合金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地址迁安市西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贾文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盛华冶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铁合金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盛华冶化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盛华冶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盛华冶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晋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