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9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润枝与朱新枝、陈炳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润枝,朱新枝,陈炳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9民初1038号原告:陈润枝,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万年县。被告:朱新枝,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教师,住万年县。被告:陈炳标,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润枝诉被告朱新枝、陈炳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新枝、陈炳标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润枝撤回对被告朱新枝、陈炳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润枝负担。审判员 胡 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涂卿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