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7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渝北区恒达润滑油经营部与重庆耀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渝北区恒达润滑油经营部,重庆耀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652号原告:渝北区恒达润滑油经营部,住所地:渝北区回兴街道兰馨大道2号产权国际五星机电城9幢7号。经营者:谭定超。被告:重庆耀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工业园区B6-1号地块。法定代表人:胡明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渝北区恒达润滑油经营部与被告重庆耀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渝北区恒达润滑油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渝北区恒达润滑油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