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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左丙江与姚洪飞、张金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丙江,姚洪飞,张金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1569号原告:左丙江,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莲,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洪飞,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冀州市。被告:张金兰,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原告左丙江诉被告姚洪飞、张金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左丙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丙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左丙江负担。审判员  李春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爱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