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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2323号

董淑凤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xx,张x,杨xx,赵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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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2323号申请执行人董xx。申请执行人张x。被执行人杨xx。被执行人赵x。本院在执行(2015)通民(商)初字第14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14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峥

审判员 王 林

审判员 庄庆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