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7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7823号原告朱某,女,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军政、姚嫚,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琚晓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