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27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7823号原告朱某,女,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军政、姚嫚,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琚晓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