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1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新立与被执行人李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立,李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1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新立,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李建生,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黄新立与被执行人李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09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李建生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考春生 来源:百度搜索“”